法化療副作用制網見習記者 王春? 通訊員 陳曉娟
  自溫州金融風波爆發以來,虛假訴訟案件呈多發態勢,不僅數量大幅增加,種類也複雜多樣。虛構巨額借款、捏造各類合同、偽造證據材料、串通賄買假證人……當事人運用各種手段,利用虛構的法律關係,借助司法資源達到轉移資產、侵占他人財產、室內裝潢逃廢債務、逃避法院執行等目的。
  2012年以來,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檢察院加大對虛假訴訟犯罪的打擊力度。2012年,該院民行科辦理涉虛假訴訟民事案件12件,涉案標的約2400萬。2013年,該院民行科辦理涉虛假訴訟民事案件23件,涉案標的約1.2億元。從案件樣本分析,虛假訴訟案件的當事人之間多存在親seo屬、朋友、同事等特殊關係,且通過正當的司法訴訟渠道和正規法律途徑得以實現。因此,虛假訴訟案件具有隱蔽性強、形式多樣、線索發現難、調查取證難等特點,給司法機關防範、發現、查處、懲治帶來諸多困難。
  依托公司系統傢俱自己告自己 套取合伙人400餘萬
  虛構巨額欠款單,偽造租賃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,賄買他人作偽證……擁有多家公司的老總通過“製作”虛假訴訟,輕鬆為自己化療副作用贏得400餘萬經濟利益。目前,因涉嫌妨害作證罪,毛存新被鹿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,法院正進一步審理中。
  毛存新,湖北人,於2002年12月26日起擔任溫州市新美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(下稱新美公司)股東,其哥哥毛甲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。2006年3月28日起毛存新擔任溫州市毛實電器製造有限公司(下稱毛實公司)股東,並於一年後轉為實際控制人,其兒子毛乙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。
  毛實公司和新美公司成立後,實際經營者和管理者均為毛存新。
  2005年,毛存新找到王某,與其簽訂參股協議書,約定毛存新將新美公司49%的股權轉讓給王某,王某不需參與公司經營管理,只管分紅。隨後王某將165萬元投資款匯給毛存新。2007年6月,新美公司出現資金緊張情況,王某發現財務人員和毛存新手中各有一套公司的財務公章。毛存新經常不經過財務將公司賬戶資金抽走挪為他用。合作上出現矛盾後,毛存新拒絕王某的退股要求。王某為拿回自己的投資款,將毛存新告上法庭。
  2008年4月,在王某與毛存新解決股權糾紛期間,毛存新指使毛甲和毛乙(均另案處理)等人偽造有關新美公司欠毛實公司貨款人民幣395.163萬元的《長期合作合同書》、《欠款單》等證據後,又安排毛乙代表毛實公司於同年4月10日向鹿城區法院起訴,要求判令新美公司支付貨款395.163萬元及利息。法院立案後,毛存新又指使毛甲代表新美公司與毛實公司調解,獲得法院的調解書。毛存新手握法院調解書這塊盾牌,導致王某無法順利從新美公司拿回自己的投資款,更未能如約得到分紅。
  戴某,溫州某文具用品公司老總。2007年10月,毛存新找到戴某,與其簽訂參股協議書,協議約定毛存新將毛實公司40%的股權轉讓給戴某。戴某如約將60餘萬元投資款匯給毛存新。
  2011年9月,毛存新與毛乙簽署了偽造的有關毛實公司向毛存新租用市區某大廈2402室的《房屋毛實租賃協議書》後,於同年9月6日向鹿城區法院起訴,要求判令毛實公司向自己支付租金及滯納金共計16.7萬餘元。法院立案後,父子兩人於同年11月4日到庭做虛假陳述,達成調解協議並獲得法院調解書。
  父告子追償房租,並輕易達成調解協議的情況引起鹿城區檢察院民行科的註意。民行科幹警審查案卷後,前往租賃協議中所涉及大廈走訪瞭解後得知,毛實公司並未租用該房屋辦公。原來,毛存新虛構租賃合同,是為了將毛實公司的資金據為己有,從而使戴某的經濟利益受到損失。
  虛構合同下屬告老闆 抽逃出資4250餘萬
  為將公司的註冊資本“合法”取出供個人使用,與下屬合謀虛構買賣玉石合同糾紛,通過法院達成民事調解書,將其註冊資金4270餘萬從公司轉到自己手中。2012年9月,楊方雲因抽逃出資罪被鹿城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,並處罰金100萬元。今年11月11日,林春華因幫助偽造證據罪被該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。
  楊方雲,溫州人,於2009年12月31日與江蘇省揚州市某公司合資成立揚州中揚擔保有限公司(中外合資,下稱中揚公司),楊方雲作為外方股東出資5000萬港幣(摺合人民幣4405萬元),占註冊資本的46.8%。
  公司登記成立後,為將5000萬港幣從公司取出,楊方雲想到一個“萬全之策”。2010年6月,楊方雲回到溫州,找到在他的服飾公司擔任商務部經理的楊春華,兩人虛構了一份買賣玉石合同,其中寫明楊方雲從林春華處購買了總價4250萬元的四塊玉石。隨後兩人又簽了一份擔保合同,以中揚公司名義為買賣玉石合同的履行提供擔保。同時,楊方雲還偽造了一份收條,寫明其已收到林春華的四件玉石收藏品。
  2010年8月,準備好一系列偽證後,林春華到溫州市中級法院起訴中揚公司,要求中揚公司為楊方雲拒絕履行買賣玉石貨款合同提供擔保。法院受理後,雙方當事人主動達成調解,取得(2010)浙溫商初字第19號民事調解書(下稱第19號調解書),約定由中揚公司於2010年11月16日前向林春華一次性支付貨款4250萬元及利息60萬元。隨後,楊方雲從林春華手裡順利拿到了這筆錢。
  自認為萬無一失的楊方雲沒想到的是,一年半後,他還是露了馬腳,落了法網。2011年12月,葉某向鹿城區公安局報案稱楊方雲欠其1500萬拒不返還,並私下轉移財產,攜款潛逃。公安局在立案偵辦葉某被詐騙案的過程中,居然意外地發現楊方雲經營的中揚公司存在抽逃出資嫌疑。隨後,公安以涉嫌抽逃出資對楊方雲立案偵查。
  鹿城區檢察院公訴科在辦理楊方雲抽逃出資一案中認為,在買賣玉石合同糾紛中,楊方雲與林春華之間的民事訴訟、民事調解過程涉及虛假訴訟,而林春華並未被追究相關刑事責任。隨後,經辦人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民行科查處。
  民行科收到案件線索後,立即組織科室人員對該案進行審查剖析。今年4月,在收集到完整的林春華幫助、毀滅偽造證據的相關犯罪證據後,鹿城區檢察院將林春華涉嫌幫助偽造證據的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查處,同時將該案的民事部分移送溫州市檢察院。在得到市檢察院的交辦函後,鹿城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,楊方雲與林春華虛構買賣玉石合同,騙取法院法律文書的行為屬於虛假訴訟。2013年5月,鹿城區檢察院以第19號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、社會公共利益,存在錯誤為由,建議溫州市檢察院提請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抗訴。
  2013年6月3日,溫州市檢察院向溫州市中級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,建議溫州市中級法院對第19號調解書予以撤銷並駁回林春華的起訴。2013年11月7日,溫州市中級法院再審後撤銷了第19號調解書並駁回林春華的起訴。同年11月11日,經鹿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,林春華因幫助偽造證據罪被鹿城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。
  製造借條姐姐告妹妹 逃廢債務30餘萬
  因欠債不還,被多名債權人告上法庭,面臨法院的強制執行時,為減少強制執行時其他債權人的受償債權分配比例,妹妹與姐姐合謀虛構多份借條,並由姐姐將妹妹告上法庭,騙取法院的民事調解書。
  今年6月3日,鹿城區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陳家姐妹惡意串通虛構借貸關係、提供虛假證據的犯罪線索後,將其移送公安偵查。當年11月22日,鹿城區檢察院以拒不執行判決、裁定罪追究陳海燕、陳海婭、陳海曉三人的刑事責任。鑒於三人情節輕微,案發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依法對三人作相對不起訴處理。
  2010年6月,徐某因陳海曉及其前夫王某欠錢不還,將二人訴至鹿城區法院,並申請財產保全。法院依據徐某的申請依法查封了陳海曉名下的一套房屋。2010年9月1日,法院判決陳海曉及王某共同償付徐某借款46萬元及利息等。
  判決生效後,陳海曉和王某還是沒有如期償還借款,徐某隻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。法院於2011年4月裁定拍賣陳海曉的房屋。收到法院的執行裁定書後,姐姐陳海婭、陳海燕和妹妹陳海曉商量後,決定虛構假借條,通過“打官司”從陳海曉被拍賣的房產中分一杯羹,稀釋其他債權人受償份額。
  2011年7月,陳海婭向鹿城法院起訴請求陳海曉、王某共同償還借款45萬元,並向法院提供了兩份借據和三分銀行憑證。2011年8月,陳海婭又以母親鄭某(精神病人)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訴請求陳海曉返還借款30萬元,並向法院提供了一份銀行轉賬單。在這兩起訴訟過程中,姐妹兩人均自願達成調解,分別協議陳海曉於2011年10月10日前償付陳海婭45萬元、償付鄭某30萬元。通過姐姐告妹妹,母親告女兒,陳家姐妹取得了兩份法院的民事調解書。
  2012年年底,徐某以陳家姐妹之間的民事調解書存在虛假訴訟嫌疑,故意逃避債務執行為由,向鹿城區檢察院提出監督申請。檢察院查證後發現,兩宗民事調解均涉嫌虛假訴訟。在第一宗民事調解中,陳海婭提供的三份銀行憑證載明的內容與其主張的兩筆借款的金額、日期均不一致,且其中的20萬元借款早已歸還。在第二宗民事調解中,經辦人從銀行資金流水中發現,雖然陳海曉是母親鄭某20萬元存單的取現人,但在10天前,這筆錢是從陳海曉的銀行賬戶里轉出來並以鄭某的名義存入銀行的。所以這20萬元本來就是陳海曉自己的錢。
  今年10月25日,針對這兩份民事調解書,鹿城檢察院以原審調解書認定的借貸事實缺乏證據,損害他人利益等為由,向鹿城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。
  虛假訴訟逐漸演變為“淘金”手段需引起重視
  溫州局部金融風波爆發以來,大部分虛假訴訟是在民間借貸糾紛中附隨產生的,主要目的是為了逃廢債務、逃避法院執行。但隨虛假訴訟案件種類和數量的增加,檢察官發現,隱在虛假訴訟背後的真相越來越多元,從簡單的逃廢債務、逃避法院執行,逐漸演變成不法分子“淘金”的手段,比如:通過虛假訴訟將公司資金據為己有,變相套取合伙人資產;借助虛假訴訟將抽逃出資行為“合法化”;製造虛假訴訟節省匯費、稀釋債務等等。虛假訴訟帶來的危害也涉及多個方面,在侵犯第三人合法財產或權益的同時,也干擾了正常的審判秩序,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,損害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。
  檢察官認為,隨虛假訴訟方式、目的和手段的多元化,打擊各類虛假訴訟違法犯罪行為,不僅需要提高虛假訴訟犯罪線索的初查水平和質量,也需要加強公檢法司四家的聯合打擊力度,建立打擊防範虛假訴訟聯動機制。今年8月,鹿城區檢察院通過充分調研、積極溝通,牽頭會同區公安分局、法院、司法局出台《關於建立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聯動機制的若干意見》,推動了鹿城區懲防虛假訴訟工作的規範化、制度化、長期化。自聯動機制實施以來,公檢法司四家左右合力,辦案效率翻倍,合作交流增加,線索發現、辦案質量也大幅提高,逐漸駛入打擊虛假訴訟快車道。  (原標題:虛假訴訟逐漸演變為“淘金”手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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