真誠服務群眾,公證在你身邊>
  近年來,偽造證件企圖處置他人房產,用“假財產證明”圖謀騙取銀行貸款等提供假證件、“騙公證”的情況時有發生。為維護公證執業正常秩序,近日,重慶市司法局和公安局聯合出台《依法處理擾亂公證執業秩序違法犯罪行為的意見》。
  該意見明確表示,公證申請人在辦理公證過程中,偽造、變造、買賣國家機關公文、證件、印章或偽造公司、企業、事業單位、人民團體印章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立為刑事案件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  1、曾因偽造、變造、買賣國家機關公文、證件、印章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免於刑事處罰的;
  2、一年內曾因偽造、變造、買賣國家機關公文、證件、印章受過行政處罰的;
  3、二年內3次以上偽造、變造、買賣國家機關公文、證件、印章的;
  4、偽造、變造國家機關公文、證件、印章3件、本、枚以上或者不到3件、本、枚,造成嚴重後果的;
  5、因偽造、變造、買賣公文、證件、印章給國家、集體或個人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;
  6、其他偽造、變造、買賣公文證件印章行為的;
  7、偽造公司、企業、事業單位、人民團體的印章的。
  中介組織等機構的人員教唆他人進行偽造公司證件等違法犯罪,按照共同違法犯罪論處。重慶晨報記者 陳宋波  (原標題:擾亂公證秩序行為處理意見出台
教唆他人偽造證件視為共同犯罪 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pb50pbcusj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